文号 | 被处罚者 | 违法事实 | 处罚依据 | 处罚内容 |
长环法〔2019〕8号 |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| 2018年12月26日,长沙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调查发现,该单位从2017年4月开始,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,陆续将废铅蓄电池940只(总计20.662吨)从长沙市各基站点转移至湘潭市易家湾中心仓库3号库房进行暂存。根据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》,该废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,废物类别HW49,废物代码900-044-49。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》。 | 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“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以罚款: (一)未按规定申领、填写联单的”、第十三条第二款“有前款第(一)项、第(三)项行为之一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有关规定,处五万元以下罚款;有前款第(二)项、第(四)项行为之一的,处三万元以下罚款;有前款第(五)项行为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有关规定,处一万元以下罚款”及《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》关于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“2、造成较大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,有第(一)项、第(三)项行为之一的,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;有第(二)项、第(四)项行为之一的,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;有第(五)项行为的,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”。 |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(小写:?50000)。 |
附:长环法〔2019〕8号
